內蒙古赤峰市第二醫院放射科副主任田繼偉,因不滿主任張某的工作方式,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內,持續向張某的水杯中投放精心調制的藥物。
這一手段卑劣的犯罪行為,致使被害人張某病痛纏身,先后被診斷出腰椎骨質增生、腰1椎體壓縮骨折、腰椎退變、股骨頭缺血壞死、左眼白內障、糖尿病、庫欣綜合癥、右卵巢囊腫、子宮肌瘤等二十多種病癥。
更不幸的是,在田繼偉被張某偷錄下藥過程并報警將其抓獲之后,被害人張某由于不堪疾病折磨,服藥自殺。
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內蒙古高院二審刑事裁定書,田繼偉被認定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在一、二審中,田繼偉對“故意殺人”的指控并不認可,認為自己應以故意傷害罪(未遂)定罪處罰,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或對其免于刑事處罰。
田繼偉在被羈押期間,還將最早報道該起案件的內蒙古晨報記者陳秀俊及其單位告上法庭,稱被名譽侵權,最終,田繼偉在敗訴后又撤回了上訴。
“被告人家屬現在都搬走了,不在赤峰市了。”1月7日,陳秀俊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說。
不滿報道告記者,認為“定性不準”
2016年3月19日上午,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分局民警在赤峰市第二醫院急診樓二樓放射科,將田繼偉抓獲。4月26日,田繼偉被檢方以涉嫌故意殺人案批捕。
2016年5月4日,內蒙古晨報記者陳秀俊根據檢方提供內容,作了隱去當事人姓名和單位名等處理后,在內蒙古晨報新媒體上發表了《赤峰市某醫院醫生用激素謀害同事、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批捕》的新聞。陳秀俊是最早報道赤峰醫生投藥事件的記者。
當年5月10日,已被羈押的田繼偉委托妻子和律師,狀告內蒙古晨報和陳秀俊侵權,稱“在未經法院確定犯罪行為是否成立的情況下進行報道,屬于新聞報道失實,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并給原告及其家屬的精神上造成不利影響”。
田繼偉要求判令二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在《今日頭條》手機端、《內蒙古晨報》頭版顯著位置、微信公號“內蒙古晨報赤峰新聞”顯著位置承認關于原告新聞報道失實,并向原告刊發致歉聲明。
赤峰市紅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稿件來源于檢察機關,在文章報道的內容中并無不實之處,原告訴請證據不足,因此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該案于2016年9月12日一審判決后,田繼偉提出上訴,認為一審法院“稿件來源合法”的認定不當,因為本案稿件來源并非檢察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文書,而被告又未盡到審查核實新聞來源真實性的義務。
“二審開庭當天,原告撤訴了”,陳秀俊告訴澎湃新聞,“他們主要認為報道涉嫌‘故意殺人’定性不準確,他們認為只是故意傷害”。
一、二審焦點: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
內蒙古高院的裁定書顯示,該案的一個辯論焦點是:田繼偉對科室主任張某下藥的行為,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一、二審法院均認為田繼偉構成故意殺人罪。
在一審中,對于公訴機關故意殺人罪的指控,被告人田繼偉及其辯護人提出“田繼偉沒有殺死張某的故意,其行為是傷害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未遂),不應追究田繼偉的刑事責任,或免于刑事處罰”。赤峰中院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認為田繼偉因不滿張某的工作方式,為達到工作中見不到張某的目的,預謀報復,且從其犯罪動機、原因、行為手段、犯罪工具及被害人身體器官的損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其主觀心理和客觀行為均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基本特征,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赤峰中院一審判決田繼偉無期徒刑之后,田繼偉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應以故意傷害罪(未遂)定罪處罰;因沒有證據證明其行為給被害人造成傷害結果,故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或對其免于刑事處罰”等為由,提出上訴。田的辯護人提出田繼偉“主觀上沒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認定事實缺乏證據支持,將被害人自殺歸罪于上訴人有失公允,請求對上訴人從輕處罰”等辯護意見。
內蒙古高院二審認為,田繼偉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手段卑劣,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依法應予懲處”。田繼偉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從輕處罰。
對田繼偉及其辯護人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內蒙古高院認為,田繼偉的供述、被害人張某的陳述以及赤峰市第二醫院多名醫護人員的證言均證實,田繼偉為不再見到張某,精心策劃,預謀報復,田繼偉明知長期服用其投放藥物會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而仍為之,造成張某左眼白內障、胸腰椎體壓縮骨折、雙側股骨頭壞死、庫欣綜合征等嚴重傷害后果,且放任損害后果的發生,其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明顯,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納。
內蒙古高院的裁定書顯示,田繼偉認為“張某的癥狀不是長期攝入其所投放藥物必然造成的,沒有排他性,依據不確定的事實論證,故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并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法院認為,經查,鑒定機構依據張某體檢報告、住院病歷、檢驗檢查報告和對病人活體檢查等,論證張某具有長期大量攝入涉案藥物的外源條件,且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有法定資質,鑒定程序、過程、方法均符合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鑒定意見明確,與案件待證事實具有客觀的關聯性。
據此,內蒙古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