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網在線健康導讀:"女子居家辦公遇害未被認定工傷"的事有了最新進展,經法院一審判決后,大慶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死者家屬終于得到一個說法。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職工疫情時居家辦公遇害認定工傷
大慶市城鄉規劃工作人員柴媛,去年疫情期間按照單位的要求居家辦公。2020年6月18日,嫌疑人靳某某逃竄時進入其屋內,將其殺害。但是,大慶市、黑龍江省兩級社會保障部門先后認定,死者不構成工傷,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判決,推翻之前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要求重新做出工傷認定。
此案之所以引發了輿論的廣泛關注,一則是對于不幸遇難的柴媛的關切,二則,疫情暴發之后,居家辦公、彈性工作制等成為很多單位應對疫情的工作機制,在這種新型工作機制之下,勞動者的權益該如何保障,成為大家關心的問題,可以說,大家也是通過此案關心:在抗疫常態化之下,勞動法規能否正常覆蓋勞動者的權益?大家需要一顆定心丸。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而死者和人保局也就是對這一法條的理解發生了分歧。人保局顯然是"從嚴掌握",認為"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應該是意外傷害和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是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人保局認為:"犯罪嫌疑人為個體從業者,與柴媛沒有工作交集,不是柴媛履職的對象",其被害"不具有因果關系".
其實,死者是按單位要求在家辦公的,家里也是工作場景的必要延伸,就在案發前幾分鐘,她還將一份周工作總結發送至部門微信群中。之后,不幸被闖入家中的歹徒殺害。雖然,歹徒不是其工作"服務對象",但是,傷害行為與在家辦公有明顯的關系,不在家辦公,不就不會發生這個悲劇了嗎?
反過來說,如果悲劇發生在單位,如果是歹徒闖入柴媛工作單位殺人,當然會認定為工傷,難道歹徒此時就是人保局強調的"服務對象"了嗎?其實,問題還是出在當地人保局沒有清晰厘定居家辦公這種新型的工作方式的法律性質,機械套用老黃歷。
就像法院判決里說的:"若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處于特定環境,又因為身處該特定環境而受到了暴力傷害,也應認定該暴力傷害與該職工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因果關系。"
這一次,當地社保部門重新認定柴媛"居家辦公遇害"構成工傷,這是給無數因為疫情無法正常上班的勞動者吃下了一顆定心丸,也是給無數用人單位吃下了一顆定心丸:居家辦公,和在單位辦公性質相同,不會"裸奔"于無法認定工傷的風險之下。這才是工傷保險應該發揮的穩預期、降風險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