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召開,審議了《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草案二次審議稿重點對加強兜底保障、強化失能失智照護、完善醫養結合、加強設施規劃建設等方面做出調整。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各區應至少建設一所公辦養老機構,為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養服務;支持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診療等醫療服務;在“養辦醫”的基礎上增加“醫辦養”的規定,鼓勵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舉辦養老機構,或在養老機構內設置醫療服務站點,為老年人提供醫養結合服務。
為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重點老年群體兜底保障是廣大公眾普遍關心的話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意見提出,應當重點關注經濟困難、高齡獨居、失能失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和以老養殘家庭老年人的基本養老需求,兜牢民生底線。
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服務制度,明確基本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失能失智、高齡、無人照顧,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其提供相應的物質幫助、照護服務、關愛服務等。
同時,加強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供給,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各區應當至少建設一所公辦養老機構,為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養服務;回應代表和市民對以老養殘家庭養老問題的長期關注,明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及其殘疾子女共同入住養老機構或者其他照護機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保障和支持。
支持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上門診療等服務
失能失智照護是老年人及其家庭面臨的難點問題,也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密切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草案二次審議稿從居家社區養老、機構養老、醫養結合等多個角度補充完善了相關規定,強化全鏈條的制度保障。
例如,細化家庭養老床位的申請途徑和服務內容,規定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可以向常住地養老機構、街道(鄉鎮)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村)養老服務站申請家庭養老床位,獲得居家適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上門照護等服務;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公布提供服務的機構名單并動態更新。
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增加了上門醫療服務的規定,要求市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制定為老年人開展上門醫療服務的清單和標準,加強質量控制和風險防控,完善考核激勵機制,支持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診療等醫療服務。
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設施同址或毗鄰建設
關于醫養結合服務,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提出,醫養結合重在醫,需要進一步加強醫養服務的協調銜接,更好適應老年人健康養老需求。草案二次審議稿在“養辦醫”的基礎上增加“醫辦養”的規定,鼓勵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舉辦養老機構,或者在養老機構內設置醫療服務站點,為老年人提供醫養結合服務。
草案二次審議稿還提出,發展康復、護理和安寧療護機構,要求市、區衛生健康部門通過新建、轉型、改擴建等形式推動三類機構建設,引導醫療機構設置老年護理、安寧療護科室或者病區;將提供康復、護理、安寧療護服務的專業機構納入醫療聯合體管理,為老年人提供順暢轉診和連續診療服務。
調研中了解到,本市養老服務設施還面臨短缺和布局不均衡等問題,尤其是部分老舊小區土地資源稀缺、新建設施難度大。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推進閑置設施轉化利用,要求市民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消防監管等相關部門制定存量設施改建養老服務設施的操作辦法,為閑置設施轉化利用提供指引。加強醫療和養老設施規劃銜接,規定市民政、衛生健康、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組織編制養老服務、醫療衛生領域規劃時,應當做好規劃的協調銜接,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設施同址或者毗鄰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