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西安11月7日電 (記者 張一辰)7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生產、銷售假藥罪案開庭審理,被告人孫某彬、孫某坤生產、銷售假藥累計銷售金額達460余萬元人民幣。
圖為庭審現場。西安中院供圖
經查,自2007年起,被告人孫某彬從西安、鄭州的藥材市場采購中藥飲片、成品西藥粉碎加工,并偽造生產廠家以及藥品生產批準文號,私自加工生產“三十八味咳必克膠囊”“喘必克膠囊”“解郁舒神丸”等多種藥品,并向全國多地銷售其生產的假藥。自2015年起,被告人孫某坤在明知其父親孫某彬生產、銷售假藥的情況下,為孫某彬從鄭州藥材市場購買藥材,并粉碎加工生產假藥。
2017年6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在被告人孫某彬住宅內,現場查獲用于生產假藥的器材、原材料、藥品、膠囊、包材、標簽等物品。經藥監部門認定,被告人孫某彬、孫某坤生產、銷售的藥品為假藥。
經當地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自2007年至2017年4月被告人孫某彬生產、銷售假藥累計銷售金額為297.9705萬元,被告人孫某坤自2015年起參與生產、銷售假藥累計銷售金額為172.0095萬元,現場扣押藥品的價值為3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彬、孫某坤生產、銷售假藥,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坤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于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庭審中,控辯雙方展開辯論,被告人孫某彬的辯護人指出,被告人曾獲得中醫師資格證書,其配制藥品的危害程度低于無醫藥背景的人員,也未給任何人員造成傷亡,社會危害性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能夠予以考慮從輕處罰。公訴方對此表示反對,并認為,從該案所涉及的金額來看,已經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不屬于社會危害性較小,而且從目前證據來看,被告人孫某彬沒有醫師資格,也不具有向他人開具中藥或西藥的資質。
被告人孫某坤在法庭最后陳述中表示,對自己的行為認罪悔罪,同時也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其認罪態度從輕處罰,從而使其能夠早日回歸社會、回饋社會。
隨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