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優化醫療廣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日前公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通知》擬要求北京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分別組織實施醫療廣告、中醫醫療廣告審查告知承諾制,實現全流程網上申請,壓縮審查時限和申請成本。(9月12日《北京青年報》)
醫療廣告關乎民眾的生命健康權益,且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發布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對廣告受眾擁有不對稱的信息優勢,為規范醫療廣告發布行為,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醫療廣告被納入了嚴管范疇,被戴上了“特別審查緊箍”。
醫療廣告審查屬于前置性行政審批,具有法律剛性和強制性。《廣告法》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醫療廣告審查的流程、內容、時限、主管部門等事項。
在傳統的醫療廣告審查模式中,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向其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提交《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醫療廣告成品樣件等材料。只有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廣告審查機關才會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進行審查,需要請有關專家審查的,還可再延長10日。
對審查合格的醫療廣告,廣告審查機關出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將通過審查的醫療廣告樣件和核發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予以公示。醫療機構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才能發布醫療廣告。顯然,這一輪審查流程按部就班地走下來,醫療機構要消耗不少申請成本,要花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發布醫療廣告的效率和靈活性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
實施醫療廣告審查告知承諾制,意味著醫療機構針對相關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或醫療廣告內容的合法性作出承諾、保證之后,廣告審查機關可以先受理,先作出承諾式審批,先發放《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對醫療機構承諾的內容進行事后核查——如果承諾內容弄虛作假,不符合審查要求,則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如果承諾的內容屬實但有瑕疵,要求醫療機構限期補正或說明。
在醫療廣告審查告知承諾模式下,廣告審查機關通過優化審查流程,暢通網申渠道,能壓縮審查時限,提高審查效率,能給醫療機構提供更多廣告審查與發布便利,降低醫療機構發布廣告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以進一步激發醫療廣告市場的活力和創造力。
實施醫療廣告審查告知承諾制,與嚴管醫療廣告的法律要求并不矛盾。針對發布違法醫療廣告較多、受處罰記錄較多、誠信有虧的醫療機構,可將其拉入負面清單,拒絕其通過告知承諾制申請廣告審查,仍采用傳統的審查模式。對不愿作出承諾的醫療機構,也采用傳統的審查模式。而公示醫療機構承諾的內容以及通過審查的醫療廣告樣件和核發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以及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必要的事后核查和對應處置措施,能夠對醫療機構的承諾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和倒逼,有助于保障廣告審查的安全和質量。
實施醫療廣告審查告知承諾制是一種監管創新,是對醫療機構廣告發布行為的理性包容和支持,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有利于從監管層面為醫療機構減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