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架在收銀臺前,店里的顧客一覽無余,有的是一桌朋友聚餐聊天,有的是情侶兩人約會吃飯……11月25日晚上9點多,廣東深圳一家火鍋店正在某短視頻平臺直播。離機位較近的幾位顧客,各種微表情和動作都清晰展示在鏡頭里,顯然他們并未意識到自己正在“被直播”。(11月28日《工人日報》)
購物被直播、吃飯被直播、健身被直播……在全民直播時代,越來越多的商家在流量的裹挾下開始將攝像頭對準消費者,上鏡的消費者也稀里糊涂地當了一回“商業演員”。然而,很多消費者都是在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成了商家直播營銷的素材。在直播鏡頭中,商家一般不給消費者的五官打馬賽克或采取遮擋措施,也很少對消費者的聲音進行處理,這就讓消費者的肖像權、聲音權甚至隱私權等權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商家直播消費者容易,消費者要想退出直播卻難。有些消費者可能自始至終都不知道自己被直播了;有的即便懷疑或發現被商家直播了,在找商家交涉時,也可能遭遇商家的欺騙、推諉、拖延和拒絕;有的并不清楚直播內容在哪個平臺發布、何時發布,或者不了解通過平臺維權的方式、入口、路徑,也就不能通過通知平臺刪除視頻等方式及時采取維權措施。當然,消費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直播侵權的商家,要求商家停止侵權、刪除視頻、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但考慮到訴訟程序繁瑣、耗時費力,部分消費者也就失去了通過訴訟維權的念頭。
盡管直播侵權行為多發生在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或者發生在消費者的消費過程中,但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消費者權利并不包含消費者的肖像權、聲音權等權利,消費者遭遇直播侵權行為后,難以通過向市場監管部門、消協投訴舉報等方式維權。消費者通常只能依據《民法典》的“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等規定要求商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讓他們的維權手段有了一定的局限性。
鑒于商家直播侵權行為呈現高發態勢,已成為一種典型的消費侵權現象或消費問題,可以考慮在消費者的法定權利項中明確添加“肖像權”“聲音權”等權利,也即明確添加消費者的“拒播權”。據此要求商家在使用消費者的肖像、聲音時,應在將攝像頭對準消費者前明確告知、提示消費者直播的角度、范圍、時間、用途等,征求消費者的意見,并在取得消費者的同意后才能開展直播活動。
此外,還應采取必要的模糊化處理等措施,且保證將直播用于正當合法用途,不對消費者的相關信息進行非法處理。消費者有拒絕接受商家直播的權利,有在接受直播后反悔的權利,有要求商家停止直播侵權、刪除直播視頻、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權利,也有通知相關平臺下架侵權視頻的權利。同時,可針對商家的直播侵權行為,由相關部門采取責令改正、警告、通報批評、給予適當罰款等干預措施。
針對商家的直播侵權行為,消費者可以通過與商家協商和解、請求消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等路徑維權。這樣,消費者的權利就更豐滿了,保護消費者“拒播權”的機制就更完善了。這能有效提升維權效率,幫助消費者取得更滿意的維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