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向曼琦攝中新網長沙6月23日電(記者傅煜)23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邵東傷醫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抗訴和上訴,維持原判。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
合議庭向曼琦攝
中新網長沙6月23日電(記者傅煜)23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邵東傷醫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抗訴和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楊新春之子楊紹平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楊紹平妻子及三名子女均受傷,于當日12時30分許被送往湖南邵東縣人民醫院救治。該院依診療規程接診處置。
楊紹平父親楊新春、叔叔楊立新及兒子楊海壘先后趕到醫院。楊立新認為醫院救治不及時并在五官科護士站吵鬧,醫生王俊出面制止。楊立新于是上前推搡王俊,楊新春攔住準備上前的王俊并抓住其雙手,兩人互相推搡,楊立新趁機朝王俊頭部打了一拳,楊海壘握拳對著王俊左胸部打了二三拳。王俊掙脫后拿出手機撥打電話,隨即面朝下撲倒在地。
當日17時13分,王俊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俊因重癥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其生前糾紛中所受損傷為誘發因素。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海壘、楊立新、楊新春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年、四年,并對附帶民事部分作出判決。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被告人楊海壘、楊立新、楊新春及五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提出上訴。
宣判現場向曼琦攝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楊海壘、楊立新、楊新春因醫生王俊勸阻,楊立新在醫院吵鬧而故意傷害王俊身體健康,誘發重癥冠心病致王俊因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楊海壘、楊立新、楊新春對其犯罪行為造成原審附帶民事原告人的直接物質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在共同犯罪中,楊海壘、楊立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楊新春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楊立新、楊海壘均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楊海壘、楊立新和楊新春通過其親屬自愿賠償原審附帶民事原告人的經濟損失6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楊海壘、楊立新、楊新春三人的行為共同誘發王俊重癥冠心病致其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楊立新和楊海壘對王俊連續實施攻擊,二人故意傷害的主觀犯意明顯。楊新春控制王俊雙手為楊海壘、楊立新實施傷害提供幫助,依法認定楊新春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故楊海壘、楊立新和楊新春均應對王俊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鑒于被害人王俊患有重癥冠心病,三人的故意傷害行為系王俊重癥冠心病發作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的誘發因素,對三人可以適當從寬處罰。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附帶民事部分適用法律正確,全案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