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8月20日消息 記者近日從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官網了解到,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等3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山東魯藥制藥有限公司等11家企業生產的12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亳州亳藥堂藥業有限公司、亳州市永剛飲片廠有限公司、江西樟樹葛玄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云南寧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酒泉市培豐中藥材生態種植加工有限公司、新疆本草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6批次薄荷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顯微特征、薄層色譜。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成都鶴祥天藥業有限公司、成都科欣藥業有限公司、重慶市保元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獨活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薄層色譜、含量測定。
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山東魯藥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靈芝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水分、裝量差異。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煙臺中洲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葉酸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有關物質、溶出度。

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并進行整改。(綜編自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