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李夏)男子賀某在未取得合法的執業醫生資格及醫師執業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私開診所非法行醫,后致人死亡。1月22日上午,該案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7年9月4日9時30分許,賀某在其私自開設的診所處,在未經皮試且明知藥物過期的情況下,為被害人武某某進行輸液治療,造成武某某當場休克,隨后,賀某又給被害人注射鹽酸腎上腺素。后被害人武某某經送石景山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經鑒定,武某某符合在患有哮喘的基礎上,輸液過程中發生藥物過敏反應而死亡。 檢方認為,賀某應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賀某表示自愿認罪,“對社會造成危害,我十分后悔,對武某某家屬造成傷害,很抱歉。”賀某還稱自己是殘疾人,事發后積極救治被害人且積極賠償,希望法院能夠對自己從輕處罰,讓自己可以早日出獄,回報社會。
賀某的辯護人認為,賀某的主觀惡意不深,且有自首情節,事發后對被害人積極救治且等警察來,也愿積極賠償,雙方也達成了和解,在其生活十分窘迫的情況下借錢賠了被害人方70萬元。其辯護人還稱,被害人原本就有哮喘病,對于其死亡,賀某致死的參與度比例不能確定。另外,賀某也系殘疾人,且從外地來北京,在診所幫其父親打下手,也是為了減輕家里生活負擔。此外,也是初犯,法治觀念差,希望法院能夠從輕處罰。
圖為庭審現場。攝/記者李夏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賀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