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月28日電(董童)近日,國家藥監局于官網發布《關于30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稱,經湖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等8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山西新寶源制藥有限公司等28家企業生產的30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相關情況通告如下:
經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大理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亮菌甲素注射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可見異物。
經湖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山西新寶源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維U顛茄鋁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武漢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山西太原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鹽酸西替利嗪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北京市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汕頭金石粉針劑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注射用頭孢呋辛鈉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溶液的顏色。
經青海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長春銀諾克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復方龍膽碳酸氫鈉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崩解時限。
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山西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人參養榮丸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水分。
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安國市仁德興藥材有限公司、國藥樂仁堂河北藥業有限公司、山西維康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亳州市永剛飲片廠有限公司、成都欣福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四川眾仁藥業有限公司、貴陽濟仁堂中藥飲片廠、昆明藍海中藥材飲片有限公司、甘肅省國草藥業有限公司、新疆本草堂藥業有限公司等13家企業生產的13批次薄荷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含量測定、顯微特征、薄層色譜。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安國市輝發中藥飲片加工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吳茱萸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雜質。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禹州市厚生堂中藥有限公司、安徽華鼎堂中藥飲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藥知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南寧市百濟中藥有限公司、南寧市賓陽縣萬潤本草有限責任公司中藥飲片廠等9家企業生產的9批次五加皮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鑒別。
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并進行整改。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和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調查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