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草案、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4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兩部法律草案除了新增諸多內容外,都進一步加大了對“制售假劣”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回應初次審議中“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認定標準過于嚴格、補償范圍過于狹窄,應將不能排除是異常反應的也納入補償范圍,并統一補償標準”的意見,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實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同時規定實施接種過程中或實施接種后出現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損害,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不能排除的,應當給予補償。
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審稿規定,對生產、銷售假劣疫苗、申請疫苗注冊提供虛假數據以及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范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的,除可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生產許可證外,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50萬元的,并處2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并處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完善懲罰性賠償規定,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審稿明確: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接種,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種者或者其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也加大了處罰力度:對無證生產經營藥品、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可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落實處罰到人,對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依法不認為是犯罪或不構成犯罪的,增加可以給予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的規定。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生產假藥、劣藥或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張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藥價虛高和供應短缺是藥品領域的突出問題,為此,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國家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國家實行短缺藥品預警和清單管理制度;國家鼓勵短缺藥品的研制和生產,對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品及原材料予以優先審評審批等。(記者張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