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中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提出,本市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各區應當至少辦一所承擔區域中醫醫療中心功能的中醫醫療機構,將中醫藥防治納入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成藥、中藥飲片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不得開展醫療活動,不得進行帶有醫療性質的宣傳,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中醫醫療廣告、中藥廣告。
各區至少辦一所承擔區域
中醫醫療中心功能的中醫醫療機構
《條例》明確,本市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傳承精華、守正創新,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堅持中西醫并重,支持中西醫相互補充、協調發展,促進中西醫結合;推動中醫藥央地合作、區域協同,促進中醫藥對外交流、開放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將發展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建立持續穩定的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為中醫藥發展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本市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中醫藥服務保障方面,《條例》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藥服務需求,按照國家和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標準,舉辦中醫醫療機構,調整、完善其布局和規模。各區應當至少辦一所承擔區域中醫醫療中心功能的中醫醫療機構。區人民政府合并、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的,應當征求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等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按照要求配備中醫醫師、中藥師、中醫或者中西醫結合床位;健全中西醫協同工作機制,促進中西醫服務優勢互補。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配備一定數量的中醫醫師。
將符合條件的中成藥、中藥飲片等
納入醫保報銷范圍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本市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將適宜的中醫藥服務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院前急救等公共衛生服務的機構應當合理配置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采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開展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六條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防治納入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將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納入本市應急救援隊伍。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中醫藥專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選派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醫學救援,實行中西醫聯合救治。醫療機構可以按照市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的固定處方預先調劑、集中代煎中藥。
此外,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標準建立感染疾病科。
《條例》第二十一條提出,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成藥、中藥飲片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動態調整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支付標準。
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
不得開展醫療活動
《條例》第三十一條提出,舉辦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企業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
根據《條例》規定,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可以運用中醫理念和技術方法,提供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健康咨詢指導、健康干預調理等健康服務。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不得開展醫療活動,不得進行帶有醫療性質的宣傳。本市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內容、服務規范和技術標準由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符合中醫藥文化內涵和發展規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夸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以介紹疾病預防、控制、康復以及養生保健等科學知識為主要內容,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中醫醫療廣告、中藥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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