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劇爆火,短劇制作培訓機構也逐漸多了起來。因培訓后的“變現”并不輕松,有人想要退款卻受阻于“霸王條款”,這究竟怎么一回事?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顯示,馮某與某科技公司簽訂短劇培訓合同。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即雙方產生爭議需要通過仲裁解決。當馮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退款時,該公司則認為法院對案件無主管權。如果按約定通過仲裁解決,收費標準是爭議標的額的兩倍多,馮某的維權成本將大大增加。經審理,法院認定該仲裁條款是無效的“霸王條款”,從而堅定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
當前,“霸王條款”“卷款跑路”等問題,在預付式消費糾紛中比較常見。今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厘清權利邊界,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明確指引,也給廣大經營者發出警示。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就是依法適用了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霸王條款”無效。此外,根據規定,預付式消費中的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也會被依法認定無效。
預付式消費中的“霸王條款”陷阱該如何預防?一方面是依法保護合同自由和實現合同公平,另一方面要加強權利保護與促進誠實守信。
對消費者而言,簽訂合同時切勿“頭腦一熱”就下手,不妨多看幾眼、多問幾句。在預付式消費中,相關合同多為格式條款。其中,有些格式條款可能暗藏玄機,消費者需擦亮雙眼,看清條款內容。特別是對合同期限、費用、退費條件、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必須弄清楚搞明白,多打幾個問號。畢竟,合同是維權的最有力證據。
同時,消費者有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權利。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如果發生糾紛,消費者可提出解約,及時止損。例如,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造成明顯不便,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如果超過合同約定期限或經營者口頭表示延期等,維權會變得比較麻煩。
消費者的信任和經營者的誠信,是實現預付式消費的基礎。在擬定合同時,經營者應堅守誠信立業的信條,使用公平合理的格式條款,并做好提示說明。現實中,有的經營者“套路式、勸誘式”營銷,存在重售卡、輕服務的不誠信行為。據了解,在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時,有的經營者還會把支付給員工的預付款提成算入當事人賠償范圍,這種做法按照最高法新規是行不通的。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目前有些平臺推出“靈活付、跑路賠”服務。這種服務主打權益保障,當門店跑路無法繼續履約,且無賠付能力,只要用戶舉證情況屬實,平臺隨即賠付。例如,用戶購買一張300元的健身月卡,1月1日核銷,到期日為30日,門店在15日失聯并確認跑路,可按剩余天數獲賠付金額160元。對于用戶而言,此種模式實乃安心之舉;對商家而言,則是彰顯誠信之意。
此外,防范預付式消費“霸王條款”,還要讓懲罰性賠償“長出牙齒”,讓違法者“痛”。有的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就跑路,玩起“躲貓貓”,甚至出現“職業閉店人”現象等,對此應依法懲治。有的經營者精心布局,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退款申請,這種行為明顯構成欺詐。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僅要賠償,還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落得個“聰明反被聰明誤”。
唯有以誠相待,方能行穩致遠。隨著最高法司法解釋施行,對“霸王條款”堅決說不,將有利于打通預付式消費堵點,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懲治經營者不誠信行為,共同營造誠實守信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