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非法出售個人信息獲利5000即入罪資料圖。廣州日報訊(全媒體記者魏麗娜)最高法、最高檢昨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
原標題:非法出售個人信息獲利5000即入罪
資料圖。
廣州日報訊(全媒體記者魏麗娜)最高法、最高檢昨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解釋》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將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鑒于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該司法解釋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另外,當前不少網絡運營者因為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需要,掌握著海量公民個人信息,這些信息一旦泄露將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和嚴重的后果。
《解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諸多公民個人信息買賣案件也可以見到“內鬼”參與的“影子”。為切實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治力度,《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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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個人信息用于推銷獲利5萬即入罪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釋設置了不同的數量標準。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等屬于敏感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以上即算“情節嚴重”;對于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屬于重要信息,標準則是500條以上;對于其他公民個人信息,標準為5000條以上。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說,對于涉案的公民個人信息,首先應進行分類分析,如果每個類型相對應的公民個人信息都沒有達到50條、500條、5000條的,還要對其按照相應比例進行合計。缐杰舉例說,某個案件涉及公民軌跡信息等敏感信息20條,住宿信息等重要信息350條,就要按照1和10倍比關系進行折算。350條重要信息折算成35條敏感信息,兩項合計55條,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說,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廣告推銷等活動的情形較為普遍。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萬元以上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解釋》規定,“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案例:
社區醫生販賣患者個人信息獲刑一年
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張某在擔任珠海市香洲區香灣街道水擁社區衛生服務站公衛醫生期間,利用其負責公衛資料錄入及掌握珠海市衛計局社區衛生服務信息系統的賬戶、密碼的職務之便,通過QQ聯系,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向孫某(另案處理)販賣了約98009條珠海市患者的個人信息,并將珠海市衛計局社區衛生服務信息系統的賬戶、密碼交給孫某自行登錄、下載患者的相關信息。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張某被抓獲歸案。
經查,被告人張某與孫某的QQ聊天記錄可以證實被告人張某向孫某販賣的患者信息是分多次發送,且被告人將在履職過程中獲得的98009條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給孫某,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均不屬輕微。
香洲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情節嚴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