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前夫上訴乙肝媽媽不能撫養孩子,她做了一件事爭回撫養權!乙肝媽媽離婚能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嗎?南都君百度發現,很多網友有這樣的疑惑——網絡截圖南都記者最近采訪一個個案,相信乙
原標題:前夫上訴乙肝媽媽不能撫養孩子,她做了一件事爭回撫養權!
乙肝媽媽離婚能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嗎?
南都君百度發現,很多網友有這樣的疑惑——
網絡截圖
南都記者最近采訪一個個案,相信乙肝患者,特別是走到離婚這一步的乙肝患者,對爭取孩子撫養權上會有幫助——
趙麗和王軍曾經是同窗,工作之后,兩人登記結婚,婚后生了一男一女兩個孩子,目前都還不到8歲,本來應是個幸福家庭。去年,兩人離了婚。河南省洛陽市某基層法院判決兒子由父親王軍撫養,女兒由母親趙麗撫養。
王軍不服該判決,以趙麗患有乙肝、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為主要理由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乙肝媽媽不適于撫養孩子于法無據
2016年12月,趙麗通過乙肝群體互助公益機構“億友公益”尋求法律援助,隨后,億友公益為趙麗聯系了在河南鄭州執業的張律師。
張律師告訴南都記者,訴訟過程中雙方的焦點有三個,第一個是趙麗有乙肝,是否能撫養孩子;第二個是趙麗是否做過絕育手術;第三個是趙麗的經濟實力是否可以養育孩子。雙方在第一個問題上法庭辯論的時間最久。
2017年4月10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上訴人王軍提出被上訴人趙麗患有乙肝,不適于撫養孩子的意見,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維持原判,婚生女由趙麗撫養。
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不會傳播乙肝病毒
根據原衛生部《預防控制乙肝宣傳教育知識要點》,乙肝通過血液、母嬰和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不會傳播乙肝病毒。
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沒有區別。由于乙肝傳播途徑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攜帶者在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中不對周圍人群和環境構成威脅,可以正常學習、就業和生活。
乙肝病毒攜帶者也不等于是慢性乙肝患者。根據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中華醫學會感染病學分會《2014年中國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科普版),肝炎病毒攜帶者是指感染了病毒后血清中可以查到病毒,但未造成明顯的肝臟損害,肝功能正常,肝臟病理組織學無明顯異常的人。
據南都記者了解,趙麗的兩個孩子都經過母嬰阻斷,接種疫苗之后,沒有從母體中感染乙肝病毒。
阻擊乙肝歧視社會早已行動
實際上,面對各種由于不了解導致的歧視,社會早已有相關政策。中國政府相關的立法進程也自2007年展開,為保護乙肝病毒攜帶者權益提供法律依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就業促進法》。該法第一次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用人單位不得強檢乙肝,否則將被處以罰款。
同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衛生部聯合下發《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其中刪除了原《食品衛生法》對肝炎病原攜帶者的限制;隨后通過的《實施條例》更是將乙肝及其攜帶者從禁止從事入口食品的崗位名單中剔除。
2010年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提出入學、入職體檢均不得再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并禁止各級醫療機構在入學、就業常規體檢中提供乙肝檢查項目。
(文中趙麗、王軍都系化名)
采寫:南都記者吳斌發自北京